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第七条规定中什么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第七条规定中什么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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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次 1个回答 更新于 2024-09-20 16:38:11#精选# MBA微课、MBA研修、MBA学位
  •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挑战
      中国教育与国际接轨仍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一方面,我们面临着包括经济在内的各种资源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另一方面,我们国内原有的教育体制与西方国家的教育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即使在国内,我们的新旧教育观念也存在着愈演愈烈的撞击,因此,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开放的一种重要形式,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国内目前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仍不统一。
      首先,国内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和效果没有形成共识。对于教育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提法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历来把教育当作事业来办,直到1999年党的十五大和第三次全教会后才提出“教育产业”的观念,而国际上把教育作为产业来经营的观念早已通行了。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一种在服务贸易领域中产生的新的形式,实际上,我国对WTO关于开放教育领域的承诺也是在服务贸易的框架下做出的。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一种具有强烈意识形态特征的特殊行业,不能完全走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因此,在操作的层面上,前一种观点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视为厂商与客户的关系,而后一种国内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视为家长和孩子的关系。我本人采取了一种折衷的观点,即,如果将市场的观念应用于这层关系上,学生不应该是客户,他们的家长和他们未来的雇主才是学校的客户。关于教育产业观念、教育市场观念的交流。至于教育市场的观念,我们至今没有任何正式的文件予以确认,只是随着中国“入世”,大家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把教育列入服务贸易条款的规则而间接地予以去确认。由于观念的差异,使我们错失了许多占领国际教育市场的机会。北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合作者,没有一个不是把合作办学作为市场去占领,作为产业去经营的。在办学初期看似捐赠的投入,其实正是着眼于长远收益的'一种投资,是不折不扣的占领市场的先期投入。通过几年的合作办学的观念交流,2000年北京地区的学校才开始有了境外办学——以及占领境外教育市场,销售我国教育服务的探索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中外合作办学所开展的交流的积极成果之一。而中外合作办学的高级形式――EMBA教育,现在是越来越市场化,使得EMBA教育成为一个品牌;EMBA的教育特色:从宏观角度向学员们传授战略决策的艺术,侧重培养学生掌控全局的能力和洞察力,使之成为全面把握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统帅,必然为中国的教育市场带来一个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中外合作办学走产业化、市场化道路也就成为必然。
      由于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认定不清,所以出现了创收项目、校民待遇的争议。
      现在国外的教育机构进入中国教育市场的十分多,都想到这个巨大的市场上来分一杯羹这是事实。但有许多人因此认定这些国外的教育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就是为了和中国本土的院校争夺生源,借机挣钱,传播西方思想(特别是政治思想、经济思想等一些偏激的理念)等,那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我们承认国外有部分院校的确是有这种想法的,并且也在伺机而动,但是绝大部分的国外教育机构和学校并不是这样的,他们进军中国的教育市场是为了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自己先进的教育理念与管理体系。和前者相比,他们更加看重的是在中国的办学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系列效果和影响,因此他们会全力以赴的投入到中国教育市场上来。
      第三,不少合作双方存在同床异梦的矛盾。合作双方经营中外合作办学的期望值有可能参差不齐。有的国外学校进入中国市场是出于长远的战略考虑,想在中国拓展其海外教育市场,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加其国际特色,以吸引国内的生源和捐资者;而有的只是短期经济行为,来中国纯粹就是为了经济利益,为了淘金、赚钱,并不会考虑教学效果、社会影响等等。中方不同的教育机构同样存在类似的差异,在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天平上大相径庭。
      另外,引进这些国外教育机构和学校的中间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主要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正的方面来说,由于他们的介入,可以起到推动合作、增进双方联系的作用,有利于中外双方更快更好的合作;而负的方面就是,有的中间商一心只为赚取利润,从中过滤信息,出于商业利益的驱动而扭曲了合作最初的目的、意向和宗旨。
      第四:社会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期望不统一。有些学员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出国的桥梁,借教育项目是由中方与外方院校合办的机会,达到出国的目的,因此学分受到国外承认以及能够安排出国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的学员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把它作为职业提升的阶梯,即所谓“镀金”;有些是受中外合作办学的门槛比较灵活(有的是严谨但保持人性化,有的则不敢恭维);有些是向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摆脱传统的统考,或是逃避传统教学中一些陈旧的课程。另外还有一些大的、实力雄厚的公司则把输送部分员工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视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储备人才。如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他们在对员工的培训,尤其是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上投入非常大,而这些投入也必将对其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和积极的影响,支持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二) 培养模式、方向和标准的不统一。
      各个院校,不论中外,在教学管理、培养方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从总体来看,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依然没有有效地改善,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方向。以MBA教育为例,就存在熔炼、缝纫机、放大器和充电器的不同比喻。就培养的结果而言,MBA教育成了万金油教育,学员成了似乎什么都可以做又似乎什么都做不好的“通用品”,普遍缺乏专业性知识和技能。因此,目前中国MBA教育迫切需要的是建立专业性强、划分细的MBA教育项目,实现从中性MBA到专业化的转变。目前中性的MBA主要包括五大门类,即营销、管理、法律、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学员如果在其中某一方面有欠缺的话,可以通过参加预科班或其他途径学习以提高后,再进入MBA班学习。而所谓专业化的MBA教育是指专门针对某一领域或方向而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养的专门人才,比如零售管理、医药营销管理、体育管理、医院管理等。以零售管理为例,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已有6家国外的大型零售商进入,面对激烈的外来竞争和压力,我们本土的零售企业应该如何竞争,上下游之间、相同业态之间应该如何保持既相互竞争又互相合作共同对外的关系,国内企业如何在占领、站稳国内市场的同时又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等,这些都将是零售管理MBA教育所应该涵盖的教学方面。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有关MBA教育的培养模式、方向和标准等都必将趋于统一。
      (三) 法律和政策缺乏严谨规范和配套支持。
      1、 对外方“宗教院校”的定义问题。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条规定:“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但在宗教院校这个问题上的定义就很不清楚。究竟何为宗教院校呢?追究大学的历史渊源,在国外有许多现在非常著名的院校早期都是由教会建立,或者在教会资助、协助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历经多年发展至今已无多少宗教色彩了。条例中有关这样的不明确限制很容易把许多国外的优秀院校拒于门外,将造成中外双方在教育上的损失,同时也会是中国广大学员的损失和遗憾。北京大学和福坦莫大学合作的项目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这个项目是国家教育部特批的项目,虽然福坦莫大学有一些宗教背景,但它的授课老师、教学目的、教学活动等都不带有任何宗教色彩,只是纯学术性的交流。所以不能片面的纠缠于宗教的定性问题,而应综合考虑,全面分析,注重实效,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们的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2、主体语言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1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这个条例的规定也是有些不合时宜的。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世界各国都以全球化为特色,而目前来说,全球商务活动的通用语言主要是英语,要造就全球性的人才,培养适应全球发展的成功商界领袖和讲求实效的创业者,这一切无疑都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基础;且现在许多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最新的资料等大都是用英语表述的,在这种情况下还苛求使用中文教学无疑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合时宜的。
      3、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定性难以确定。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仅仅以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分类,这样的分类是很不明确的。而中外合作办学性质的划分究竟是应该按照所有制分,还是按照合作性质分,或是按照学科分类等,这些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正是因为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使得民众趋向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视做民办教育,而这种提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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