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
我来答关注问题0
浏览64次 1个回答 更新于 2024-09-20 22:50:44#精选# MBA微课、MBA研修、MBA学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文献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硕士学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中原中一般应当由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和相当值撑的专家担任。
    法律依据: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返回顶部
展开
价值4800元实战课免费试听
在职硕博学历提升 / 24小时客服微信meichaoxiu